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谁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称由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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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什么建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

1、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扩展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谁制定?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国务院建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文化和旅游部确定并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的是使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方式,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工作方针,切实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历史沿革

2006年5月20日,发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白蛇传传说、阿诗玛、苏州评弹、凤阳花鼓、杨柳青木版年画等共518项。

2008年6月14日,发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其中包括:孟姜女传说、董永传说、高邮民歌、陕北民歌、梁山竹帘等共510项。

2011年6月10日,发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91项)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64项),其中包括:弥渡民歌、翼城琴书等共191项。

2014年7月16日,发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项目名单,其中新入选153项,扩展项147项。其中包括:卢沟桥传说、鬼谷子传说等153项。

2021年6月,发布了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185项,柳州螺蛳粉制作技艺、沙县小吃制作技艺等上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什么建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国务院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什么建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建立。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以便集中有限资源,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重点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我国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的必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

国家级名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大门类,其中五个门类的名称在2008年有所调整,并沿用至今。十大门类分别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

每个代表性项目都有一个专属的项目编号。编号中的罗马数字代表所属门类,如传统音乐类国家级项目“侗族大歌”的项目编号为“Ⅱ-28”。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谁建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国务院建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文化和旅游部(简称“文旅部”)确定并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为使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化,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定“国家 + 省 + 市 + 县”共4级保护体系,要求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扩展资料:

1、国家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省级:江苏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3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3、市级:扬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徐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天津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334个市级非遗名录;

4、县级:高邑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广德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衡南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2853个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什么建立?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务院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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